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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登记程序,要变了!

青海普法 2022-10-27

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《民法典》中
提出了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
最近,离婚冷静期再一次上了热搜!

日前民政部
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
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“冷静期”
引发社会广泛热议!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,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,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,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


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、受理、冷静期、审查、登记(发证)等。

申请

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。

受理

婚姻登记员按照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,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,发给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。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,不予受理。当事人要求出具《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》的,应当出具。

冷静期

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(遗失的可不提供,但需书面说明情况),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,并亲自填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。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,发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》,并将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、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与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(存根联)》一并存档。


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审查

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(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,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),双方当事人应当持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第五十五条第(四)至(七)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,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。


婚姻登记机关按照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。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,不予办理。当事人要求出具《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》(附件7)的,应当出具。

登记(发证)

婚姻登记机关按照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规定,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。

婚程序的调整

让不少网友感叹将有利于

“闪婚闪离”现象刹车

但也有不少人反问

如果其中一方有家暴行为

那么离婚还需要“冷静期”吗?


民法典关于“离婚冷静期”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。对于有家暴情形的,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因此,“冷静期”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。



在《民法典》第1079条中有明确的规定,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准予离婚。也就是说,不是所有的离婚都需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。如果诉讼离婚中,因为出轨、家暴、赌博、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婚姻破裂,法院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
对此,有一些人担心

别有用心者会利用这段时间作掩护

暗中转移财产、规避责任

损害另一方的切身利益

在离婚冷静期内

遇到下面这些问题,我们该怎么办?


1、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?

       在离婚冷静期期间,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,意味着双方没有达成共识,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表示,要么通过到法院去诉讼离婚,要么两个人在一块生活,说明你们还要再冷静反思。
      离婚登记程序的调整,《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中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,但是在相关要件方面没有本质的变化,主要是为那些草率离婚、冲动离婚的人增加一个门槛——是不是考虑清楚感情确已破裂,是不是对子女抚养、财产、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。

2、一方新增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?

      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着明确的约定,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较为严格。


     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夫妻共同债务,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而是应当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绳,因此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。

3、分居者,一方强行闯入另一方住所怎么办?

      对于这种行为,不仅要考虑房屋的所有权,还要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。夫妻一方单独居住的房屋,即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但仍享有居住的权利,另一方不能强行闯入,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。


     如果另一方违背实际居住人的意志强行闯入房屋等行为,侵害了实际居住一方的合法权利,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通过报警等方式寻求得到法律的保护。


据悉,离婚冷静期的出台,主要针对的是冲动、“临时起意”式的草率离婚。立法设置离婚冷静期,用法律手段反对轻率离婚,也保障婚姻自由。


婚姻是社会的基石。稳定的婚姻,意味着和睦的家庭,意味着幸福的人生,也意味着社会的安定。
 日前,民政部已联合全国妇联出台指导意见,要求婚姻登记机构专门设置结婚颁证仪式,把仪式纳入婚姻登记流程,从而增加婚姻的仪式感和家庭责任感,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、价值观,推进和谐婚姻家庭建设。

对此事您怎么看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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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中国普法、苏州普法

编辑: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

投稿邮箱:qinghaipufa@163.com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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